眼下,不少私家车车主将车辆交给汽车租赁公司出租以赚取外快,孰不知这种租赁行为具有不小的风险。记者昨天从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获悉,合肥市一位私家车车主李某的车辆通过租赁公司租出去后,遇到了交通事故,李某最终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伤者各项费用15万余元。
2007年9月10日,李某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交给了刘某的汽车租赁公司,当日,刘某即将该车租给谷某使用。当日23时40分,无机动车驾驶证的谷某驾驶制动、灯光均不合格的该车经过临泉路与合瓦路交叉口时,将正在过马路的戴某撞伤后逃逸,造成戴某重伤。谷某投案自首后,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而租赁公司的刘某在事发后不知去向。之后,法院判决肇事者谷某、租赁公司的刘某、车主李某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给付戴某各项费用15万余元。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刘某下落不明、谷某在监狱服刑,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车主李某有一定的赔偿能力。承办法官立即对李某名下房产予以查封,并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支付赔偿款。李某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只是将车出租,钱没赚到手,反而要赔一大笔钱,因此一直不愿履行。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日前,李某终于答应并支付了这笔费用。
该案的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如果想将私家车出租,一定要了解租赁公司是否正规、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同时需要保证自己提供的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还应注意规避风险,严格审查租车者的证照,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规范相关规定,将出租汽车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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