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示范条款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示范条款对于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进行了调整。旧条款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或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的三种方式之一,确定保险金额,看似消费者具有更多选择权,但也同时带来了消费者的误解:若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损时,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按照损失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若按照机动车实际价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仍需自担部分费用。
示范条款中,明确了“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这样的调整,对于全损后的损失赔偿并无影响,但在部分损失时,若维持以前的“比例赔偿方式”,保险保障功能将不能充分发挥。因此,示范条款对于损失赔款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相应调整,示范条款中的损失赔偿基础是“实际修复费用”,而非此前的“按比例赔偿”。若按照现行费率标准继续承保车险业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面临较大压力。
近几年,车险业务亏损状况一直难以改善。此次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将起到规范车险业务的作用。与此同时,其对今后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影响也引起行业关注。根据目前的车险业务亏损状况、上述损失赔偿方式的变化,车险费率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
然而,目前被业界广泛担忧的,就是车险费率市场化将带来新一轮“价格战”。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抢夺车险业务,广泛占有市场,可能采取进一步降价的方式扩大业务规模。“不升反降”的费率将使保险公司业务陷入僵局,偿付能力水平下降会对保险公司效率水平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影响长久发展。
因此,费率市场化的进程中,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各公司费率情况的监管力度,防止个别公司的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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