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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定损,租车费用保险公司全包

发布日期:2013-05-09 08:40 浏览次数:

       保险公司拖延定损,车主顾某在等待定损期间代步花费一万元,法院判定该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17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私家车保险纠纷审理情况新闻通气上公布了此车险中“拖延定损”的典型案例。

       记者从济南法院了解到,车主顾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内,顾某驾车在停车过程中撞到路边的花坛,导致车辆受损。事发后,顾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直到事发3个多月之后才出具定损结论。在等待定损期间,顾某无法使用投保车辆,所以不得不租车代步,为此发生租车费1万元。

       顾某认为,正是由于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才导致租车费的产生,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1万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租车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定损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未将租车费约定为理赔范围,但是因为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才导致顾某迟迟无法正常使用投保车辆,顾某租车代替投保车辆使用,并无不当,而且其3个月产生租车费1万元,数额亦属合理,所以判决支持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我国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有及时定损的义务,并规定即使情况复杂的,也应当在三十日内定损。公司迟延定损造成车主受到额外损失的,对该部分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对此,济南市一中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表示,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件占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而引起。保险公司怠于定损不仅表现在迟迟不出定损结论,还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仅作口头定损,不给相关依据,待到车主自行委托评估后,才给出书面定损结论,推翻车主委托的评估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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