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
2、 依照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适合上路行驶的租赁车辆,以及车辆行驶所需要的有效证件。
2、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3、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4、 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盗抢及和三都责任险。
5、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的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响应服务。
3、 有权要求承租方为出租车辆投保基本险种,并在出租方获得保险赔偿后减免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善、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部分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转借,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和相关部分批准,不得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等部门报案关在12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期间,应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但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承租双方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不确定的责任承担
1、 对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无法归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提供的租赁车辆不适合上路行驶的,应予以更换;车辆危及人身安全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其他经济措施。
4、 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技术故障的,应承担由此给承租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因车辆损毁、被骗等各种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归还车辆的,承租方应当赔偿车辆价值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自第一次领取行驶证之日起以车辆办完购置手续后的价格为基数,按每年10%折旧后之残值,在承租方未获得残值赔偿之前,承租方应按逾期还车交纳租金。
2、 提前解除合同归还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额的20%身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赁车辆被转卖、抵押、转借、转租的。
4) 承租方涉嫌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驶损失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承担擅自改善、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承担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管理部门处理。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可能向承租方要求赔偿。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三年。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另行约定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
1、《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山东市汽车租赁合同》。
2、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序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若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出租方可以按全逾期还车处理。
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可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真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各执一份。
出租方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经办人: 委托代理人:
事故报警电话:
保险事故申报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18663766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