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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关于规范济南汽车租赁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02 22:00 浏览次数: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文件
  市交运发[2008]172号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关于规范汽车租赁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运营站、市处各科站、各汽车租赁企业:
  我市汽车租赁业经过十多年的市场培育,企业的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基本满足社会的需求,促进了经济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汽车租赁市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且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汽车租赁新增企业和新增车辆,所提供的行驶证和产权证,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名称相一致,不得再接受私户车辆和社会单位车辆的委托经营。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各企业目前现有委托经营的私户车辆和社会单位车辆,必须实现行驶证和产权证与企业名称相一致。
  四、对各租赁企业目前分期付款购置的在用车辆,在车辆分期付款期满后,必须将车辆转入租赁企业名下。
  五、外埠企业申请成立独立法人资质汽车租赁企业或成立非独立法人企业的视同当地企业,按现行办法管理。申请车辆应在经营地注册登记并办理相关证照。
  六、外埠企业在我市开展异地交接车业务及外埠企业与本市企业联营开办异地交接车业务的,须在本市备案。
  七、租赁车辆在年度审验时,应凭正规汽车检测站提供的技术等级评定表,进行单车年度审验。
  八、西安市运营处市交运租字业年度车辆检测及强制二级保养实施意见〉〉中,关于租赁车辆强制二级保养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九、运营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加大稽查力度。
  1.对违规擅自新增挂靠私户车辆和社会单位车辆以及变相新签、延长、续签私户车辆和社会单位车辆委托经营合同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以非法经营查处。
  2、对租赁企业提供驾驶劳务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内的,以非法经营查处。
  3、对使用租赁汽车擅自从事营业性旅游客运的,以非法经营查处。
  二  主题词:运输 汽车租赁 规定 通知
  
  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办公室 2008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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