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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6-02 22: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业管理,维护正常的道路客运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权,根据乘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候,按里程或时间计费,并有"出租"标志的租乘汽车。
  第三条车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乘客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出租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建设、财税、价格、质监、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出租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约化经营。每一个自然人只能经营一辆出租车。新增出租车运力的投放,主要向规模化经营企业投放。
  第六条基础服务设施,引导和促进出租车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支持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入政府财政预算,保证出租车管理的必要经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的具体制度;
  租车驾驶员服务、税务部门制定出租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和收费凭证,并监督实施;
  作;
  安全进行管理;
  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
  第九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出租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持证检查,文明执法。
  第十条诉,驾驶员对出租车经营者的投诉,出租车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三章 开业、停业管理
  第十一条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实行宏观调控。车辆发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租车的客运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出让,并确定合理的使用期限。客运经营权的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拍卖、服务质量招投标等形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有偿使用所得主要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出租车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条件:
  的车辆;
  能力;
   申请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的营运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出让协议与经营者明确约定,出租车经营权不得转让、炒卖。因故不再继续经营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由行业管理部门收回经营权并重新配置,已交纳有偿使用费的,剩余年限的有偿使用费由有关部门退回原经营者。
  经营期内转让炒卖经营权的,一经查实,由行业管理部门收回经营权,所交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和服务规范、服务知识、机动车维修、旅客急救基本技能等内容考试合格。
  符合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由所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不得经营出租车业务。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在批准经营范围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经营。
  下列情形属异地驻点经营:
   R>  在异地停车组客或由他人帮其组客。
  第十六条,应在变更事项前分别向出租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业前30日内向出租车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缴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并向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十八条:
  的具体制度;
  员学习出租车政策法规、营运知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以及上级规定应当参加的的各类保险费用;
  违规行为,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
  BR>  辆及驾驶员的年度经营信用考核并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九条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租的明显标志;
  或标志,注明监督电话;
  公里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BR>  定合格的计价器;
  ,备有消防器材;
  证。
  第二十条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出租车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二十二条灾、战略物资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出租车经营者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确保如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须遵守下列规定:
  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出租车驾驶员服务,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行车过程中不抽烟、不接听电话,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换汇和索要外币;
  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意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并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定;
  ,应当归还乘客或及时上交有关部门,不得据为己有,不得勒索报酬;
  准,使用统一、有效的票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车费;对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不给乘客发票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标志,做到招手停车,并且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不得在交通叉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停车上下客;
  公安部门、出租车管理机构或本单位保卫部门;
  员有权拒载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无人照顾的精神病人,酗酒者以及其它危险人员;夜间22时后,有权拒载要求去郊区偏僻地段或拒绝去出租汽车出城口登记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分别由出租车管理机构对出租车企业实行经营信用考核,出租车企业对出租车车辆、出租车驾驶员实行经营信用考核。出租车行业经营信用考核相关规定由市交通局负责另行制订。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出租车经营信用考核基金。考核基金由出租车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并按经营信用考核相关规定结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列规定:
  超宽、超长的物品;
    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     乘客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断营运服务。乘客污损车内设施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六条时,可以立即要求驾车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理;租车时起至受理时止的全部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乘客投诉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失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封存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及其附属装置,并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及由此造成驾驶员的经济损失由乘客支付;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支付。
  第二十七条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出租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八条集中的车站、码头、风景点设立管理驻站点,实行现场管理,有关部门应予配合支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车辆经营出租车业务的,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可以暂扣车辆直至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明或履行处罚决定。
  第三十条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或使用伪造、涂改、无效的出租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收缴伪造、涂改、无效的出租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客、强行拼载乘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及异地驻点营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从事出租车营运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收缴伪造、涂改、无效的出租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验、使用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车辆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前款规定的行为,可能构成构成犯罪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出租车管理机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违法乱纪者,由其所在单位依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原丽水市政府2001年11月27日发布的《丽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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