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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济南汽车租赁公司不得配备代驾员

发布日期:2013-08-25 16:55 浏览次数:

     >>关于租赁:实施年度质量考核
     本市对小客车实行调控措施后,汽车租赁市场发展迅猛。随之,一些问题也浮出水面,比如变相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不规范导致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矛盾频发,利用租赁车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现行《山东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其相关制度措施已经不适应现实管理。 
     即将实施的办法明确,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但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此外,办法还规定,将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办理车辆新增指标。修订后的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
     >>关于代驾:属于客运经营行为
     在汽车租赁中,最受关注的当属对于代驾的规定,即要求汽车租赁公司“不配备驾驶人员”。此前,在办法对外征求意见时,针对代驾规定表述为“不提供劳务驾驶的经营活动”。
     据了解,代驾租车业务是指在汽车租赁过程中,同时提供驾驶员的有偿服务。自驾租车是一种财产租赁,从行业属性上划入汽车租赁业范畴。而代驾租车实质上是客运经营行为,本质上属于出租汽车业,不属于汽车租赁业范畴。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发达国家成熟的汽车租赁市场来看,汽车租赁不同于出租车、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客运。它不是道路运输服务关系,而是对物的租赁。该负责人表示,对配备驾驶员有需求的公众,可以选择出租车中的包车服务。
     新规亮点:1.不安定位装置可罚万元
     办法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按约定价格收取租赁费用,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 
     同时确保用于租赁的车辆行驶牌证齐全有效,已办理相应保险,并安装车辆定位装置。未安装定位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事故的车辆,经营者要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在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中,应写明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租赁车辆时,经营者须核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并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租赁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外泄。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得将车辆抵押、变卖或转租。另外,出租9座以上客车的情形不适用于本办法。
     2.考核不过关无购车资格
     办法规定,本市将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涉及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对治安案件发生负有较大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或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处理后仍不改正的经营者,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不能办理车辆新增指标,暂缓办理更新指标。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足额纳税并备案的经营者,方可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
     新增指标无偿分配,分配方案和结果向社会公示。此外,市交通执法机构、远郊区县交通部门应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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