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报讯台轿车,事后因经济纠纷,轿车被人强行扣押,致使轿车无法返还给租赁公司,直到8个月后,租赁公司才将车追回。今年3月,租赁公司一纸诉状将租车人告上法庭,索要租车费、修车费等费用,最终,法院判处租车人赔偿租赁公司11万余元。
2008年1月,市民王某从大连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别克君威轿车,约定王某每日支付租金350元,逾期每超过一天,除租金外,需交纳违约金350元。
不想,事后因经济纠纷,他人强行开走并扣押了王某租赁的轿车。至去年3月底,汽车租赁公司多次向王某追车,王某一拖再拖。租赁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该车被人扣押在瓦房店,并一直在使用,于是向警方报案。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去年9月3日才将该车从瓦房店市追回。收回轿车后,租赁公司发现该车的卫星定位系统丢失,且有5次闯红灯记录,公司交纳了1000元罚款,将轿车送到修配厂修理。今年3月下旬,租赁公司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从去年1月25日至同年9月3日的租车费、违约金、修车费、罚金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租用汽车,应当按约定妥善保管、使用车辆,但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车辆受损,车上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丢失,被告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汽车租赁公司以出租汽车获得收益为目的,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坏,无法正常出租获得收益,被告理应赔偿修车期间不能营运的损失,每天按照350元计算。
今年9月4日,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租车费56050元,给付修车费4429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00元付原告垫付的交通违章罚款1000元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费3130元;被告自今年3月17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每日350元给付相应的违约金。
18663766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