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哈尔滨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明确了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的行为规范。其中规定,如果出租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出具有效票据,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出租车经营权不得一次性买断
《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不得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或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一次性买断,或者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不得克扣、截留政府发给出租车驾驶员的各种政策性补贴款。
经营者违规且不整改清出市场
《办法》在《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出租汽车市场退出机制,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运营、从业人员文明服务教育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凡是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将依据法规取消其经营资格。
无证经营没收所得并处罚款
《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以及挪用、盗用、仿造出租汽车牌照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新投入的车辆未办理完《营运证》擅自营运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对于使用暂停营运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或提供虚假证明,补办营运证照的,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途发生故障不得向乘客收费
《办法》要求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在车内吸烟,违反者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不得无理拒绝乘客租乘、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或绕道行驶,违反规定者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出租车营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不得收费。对于乘客遗失物品拒不归还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如果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出具有效票据,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乘客投诉经营者3日内答复
《办法》规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经营者自接到乘客投诉之日起3日内应给予答复。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应当在7日内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答复。乘客自乘车之日起5日内不提供投诉材料或者不协助调查的,视为放弃投诉权利。
对于乘客投诉驾驶员绕道行驶且驾驶员不认同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进行测试,由此发生的直接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出市区乘客应配合办理安全登记
《办法》规定,对于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品、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驾驶员可以拒绝其乘车。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当文明乘车,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规定行车、停车。乘客需要出市区或者夜间去偏远地区,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其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登记手续,并通知驾驶员所在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乘客拒不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其租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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