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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租车合同更规范 须约定用途

发布日期:2014-02-23 21:04 浏览次数:
重庆晨报永川读本讯(记者 刘敏)下月1日开始,我市新出台的《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昨日,市运管局对此进行了相关解读。
 
开业至少需20辆车
 
市运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事9座以下(含9座)小型客车租赁经营,需具备以下6个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根据规定,经营9座以上客车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组织机构、车辆情况等事项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若上述规定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变化事项告知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此外,从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前15日内,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明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租赁车辆备案,领取租赁车辆备案证。
 
租赁合同包含多项条款
 
我市汽车租凭管理办法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小型客车的,应当将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交与承租人随车携带。
 
汽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约定书面租赁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签订租赁合同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个人身份证明,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必须如实登记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经办书。
 
汽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活动后,有权拒绝签订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不得提供驾驶劳务
 
 
根据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能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不得沿途揽租;不得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仍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市民租车时,提供的相关信息必须合法、真实、有效。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不得使用承租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利用承租车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租赁小型客车,还应当随车携带小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
 
作者: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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