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运管局:下月起 租车公司不能提供代驾
发布日期:2014-02-23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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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座以上客车半年起租
华龙网2月20日19时25分讯(记者刘艳) 从3月1日起,《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实施。今日,重庆市运管局对《办法》作出解读,汽车租赁经营者不能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对个人承租者如实登记个人身份证明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
至少有20辆以上小客车
《办法》明确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准入“门槛”。市运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事9座以下(含9座)小型客车租赁经营,需具备以下6个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20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自有小型客车;租赁车辆保险手续齐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