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驾校如擅自减学时将被罚款
发布日期:2013-05-03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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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青岛市交通运输委获悉,该条例中增加了若干新规定,如普通货运准入门槛提高、汽车租赁等行业有了行政许可。
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委了解到,该条例新增了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四项许可。即若要申请从事以上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根据新条例规定,今后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招生?、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其培训资质证书。另外,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违反规定的将被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据了解,市交通稽查支队将加大对客运车辆的监察力度严查违规现象,确保新条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