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如今拿驾照的人越来越多,但并不是有“本本”的都有车,不少市民选择了租车。今天我们关注的案例,就跟汽车租赁有关。
案件回放:
2006年3月1日,王先生到李老板的车行租了一辆桑塔纳,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2000元,并缴纳2000元押金,租期一年。合同签订后,李老板将车辆、行驶证及车辆保险单都交给了王先生。随后,王先生又把这辆车转租给刘先生。
2007年3月1日租赁期届满,可刘先生并没有及时还车。两天后,该车发生自燃。经鉴定部门评估,该车车身、前悬挂、发动机及附件、变速箱等主要部件损坏严重,仅余尾部的后厢、油箱、后桥等未过火,已无修复价值,并确定该车损坏价值为3万元。
随后,李老板要求王先生赔偿该车的相关损失,但遭拒绝。最终两人协商不成闹上法庭。
争议焦点:
李老板:合同上约定今年3月1日还车,但王先生并没及时还车,那么车就还处于租赁状态。王先生租了车,就应该妥善保管,既然车子租出去时没事,后来无故着火,显然是保管不善造成的,所以,王先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王先生:和李老板签订合同后,自己将车转租给刘先生,是对方没有按时归还,导致自己无法按时将车交给李老板。车子自燃时,是刘先生在使用,如果一定要找人赔,也应该是刘先生承担责任。况且,车子自燃的原因是车况较差、线路老化,自燃的时间又是在租赁期满之后,所以自己不用对车子的损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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