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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出租营利致损 法院判多方共同担责

发布日期:2013-11-20 20:12 浏览次数:

  把私家车出借给他人用于出租营利致损,保险理赔遭拒,车主陈某将借用人毛某及汽车租赁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法院受理了该案。
  2005年5月,温州市平阳县的陈某购置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2008年至2009年间,陈某曾多次通过平阳县某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的合伙人毛某介绍将该车放在该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处出租,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2009年3月10日,陈某将轿车出借给毛某使用,毛某使用完毕后直接将车开到该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用于出租。同日,林某在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处承租了陈某的轿车。2009年3月12日,林某驾驶该车在经104国道线由苍南县灵溪镇驶往桥墩镇时发生交通事故,经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陈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经济损失165474元。
  由于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后,2010年1月25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用人毛某和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将轿车借给毛某使用,在借用期间毛某有义务保证车辆的安全使用,对于该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毛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毛某使用完毕后按以往惯例将车辆放在汽车租赁公司出租,对车辆出租后所造成的损失,租赁公司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陈某也需自负部分损失。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自担30%责任,被告毛某、汽车租赁公司连带承担70%责任,即需向陈某支付赔偿款115831.8元;原、被告双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均有权就自身的合理损失向肇事者林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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