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市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纠纷案,一小伙子因为拖欠租车公司的租金被判还钱。
被告人小陈系枞阳县钱桥镇人,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枞阳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了4辆不同型号的帕萨特、中华骏捷轿车,并约定日租金为200元和240元不等。
合同到期后,小陈一直不能还车,导致租金日日增加,后租赁公司多次电话催讨车辆,小陈才陆续还车,但只支付了部分租金,并造成了其中一辆帕萨特轿车毁坏。
其后,租赁公司再次催讨所欠的租金,但小陈的手机总处于停机状态,汽车租赁公司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告到枞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陈支付剩余租金和修车款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应有的保护。小陈与该公司之间双方自愿签订租车协议,依照约定,小陈需支付租金和承担车辆在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和安全注意义务,故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即判决小陈于判决生效后归还某汽车租赁公司租金及修理费31380元。
提醒:租用车辆切忌盲目阔绰,也不要心存其他意图,否则必定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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