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运管局了解到,2011年1月1日,山西省将正式施行新出台的《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同时,《山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已被废止。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共八章七十五条,将大部制改革后划归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物流服务,以及我省大力开展的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纳入了适用范围。其中,对汽车租赁设定了行政许可,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信息服务等物流服务实行了备案制度。
同时《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配套规章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道路运输安全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管机构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中的职责,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的法律依据由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解决了运管机构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问题;通过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以提高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强化了打击非法营运的手段,赋予运管机构暂扣营运车辆、维修机具设备、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等行政强制权,同时也增加了运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为保障道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条例》的出台也表明我省道路运输法制建设更加完善,必将对我省的依法治运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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